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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红彤东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9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红彤东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明尧支付违约金15486元;
二、驳回原告孙明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原告已预缴16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