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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25846号
许业行、戴立刚、朱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绍坤、毕志锋、肖升东、王植森、刘义、侯功明、王银军、陈丽忠、郑彬忠、支顺荣、张萍萍、林丽治、刘土金、陈丽真、闻雅、胡桂珍、汤金龙、陈泽芳、程林娣、温衡、杨成军、曾茂杞、邓焱文、郑建花、寇偏、徐炳煌、佘欣、张秀群、陈维华、涂小兵、朱爱兵、程鹏豪、邢永永、戴立刚、吴东成、廖良梅、蔡玉、胡子江、赖庆明、毕荣荣、祝智慧、夏建江、朱峰、张腾达、夏富豪、顾月峰、许业行、吴新雄、林秀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58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业行、戴立刚、朱峰的起诉。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