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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受理“国金案”投资人损失申报工作的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9-16 10:17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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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4329号

 

被告人黄文胜、云昕、李吉利非法经营一案(深圳国金贵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国金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非法经营案),2019粤03刑终26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涉案账户资金至执行款专户。因涉案投资人众多,为充分保障投资人权益,现开展受理投资人损失申报工作。各投资人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9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人损失登记表(该表请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网szlhqfy.chinacourt.gov.cn下载后填写);

2、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该表请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网szlhqfy.chinacourt.gov.cn下载后填写); 

3、投资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须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致)、投资人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4、能够证明实际出资额和返还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银行转账回单、银行对账单明细、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记录、直接支付给推荐人员个人的转账记录等)。

上述材料请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谢助理,受理电话:0755-25728954。邮件封面请注明“国金案投资人申报材料”。

涉案投资人请务必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若虚报相关材料,将直接影响自身权益,导致少退甚至无法得到退赔款。

本院同时接受现场申报,现场申报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统建楼,受理电话:0755-25728954;

请各投资人务必在公告期间如实履行申报义务。超过公告期仍未申报的,本院将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在后续工作中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投资人损失登记表.doc

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退赔版).docx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杨法官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罗湖区法院执行局709

 

 

 


附件:1984101613.doc

19831016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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