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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2021年工程建设监理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3-05 18:00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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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深财购〔2020〕60号)、《罗湖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院就2021年度工程建设监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

2021年工程建设监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1、采购单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预算金额:资格招标

3、采购内容:聘请工程建设监理公司1家(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4、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日至期1年

5、资金来源:2021年预算

6采购方式:公开采购

7、定标方法:综合评定法

8、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履行本项目的能力,对于已按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商事主体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信息等)的截屏打印件(加盖公章);

2)      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

3)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4)      投标人必须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三、招标相关事宜:

供应商在2021年03月05日18:00至2021年03月12日18:00期间进行投标报名响应(请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司的方案及联系方式,逾期报名者,我院将不予受理)。方案及资质、业绩(扫描成一个PDF版)提交至邮箱lhfycg@szcourt.gov.cn。

1)      开标时间:2021年03月15日10:00。

2)      开标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0号司法大厦3A。

3)      本采购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4)      我院办公室享有最终解释权。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详细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沿河北路2000号司法大厦

联系电话:0755-2503821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03月05日


附件:服务要求

(一)  施工阶段

1.施工入场前准备阶段:

    (1)供应商应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供应商协助我院项目经理办理相关入场施工手续;

(3)供应商应确认进场道路及水、电、已满足开工要求,对不满足进场施工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我院。

2.施工阶段:

(1)供应商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施工人员保险购买情况,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

(2)供应商负责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主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椎的材料、配构件和设备,有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报我院进行跟踪处理;

(3)施工期间,供应商应派遣现场监理工程师,并按要求形成监理周报。每周定期组织本项目相关专业单位召开工程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4)供应商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透支控制、施工安全负全面监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单位操作规程》实施管理;按

《施工进度计划表》检查现场各专业公司(包括:装修主体、空调、消防、综合布线、卷闸门、标识、监控、报警等)间的配合情况和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于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我院备案;

(5)供应商负责组织部分、分项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需现场签字确认,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记录及资料留存;

(6)供应商对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负责,并需留存拍照记录等资料,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7)发生工程事故的,供应商第一时间向我院反映,并及时提交书面资料;

(8)供应商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资质不符、施工人员无证(特种作业)上岗、资劳纠纷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我院反映,并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

(二)  竣工阶段

(1)供应商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审查工程结算,对工程项目、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供应商负责对竣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督促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对未尽整改事宜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向我院反馈;

(3)供应商按规定提供项目的监理总结报告。

(三)  保修阶段

(1)供应商对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责任鉴定并督促整改;

(2)供应商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对已竣工项目进行回访。

    *五、服务工作要求

供应商承担装修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期间,所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一)供应商有权就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图纸会审、设计标准、设计优化、生产工艺和试用功能要求等,向我院提出建议;

(二)供应商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就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自动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我院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导致工程造价提高,或工期延长的,应当事先取得我院同意;

(三)供应商有权组织协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相关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我院报告;

(四)供应商报经我院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五)供应商有权检验项目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椎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称承包人取得供应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供应商发布停、复工令应向我院报告。

(六)供应商有义务向我院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供应商人员变动需提前一周向我院报备,并提前做好培训、交接工作。

(七)供应商应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运用合理的技能,为我院提供适当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我院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八)供应商不得与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设备或材料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严禁与供应商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我院合法利益。一经核实将扣罚该监理项目的所有监理费用。

(九)供应商在进行项目监理工作期间,提交的会议纪要、监理总结等工作成果应文字清晰、数据准确、真实可信、符合我院和行业现行的质量标准。

(十)在合作期间或合作结束后,未征得我院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委托工程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十一)供应商不得对我院所委托监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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