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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深圳市某拍卖有限公司
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交易目的,不退还服务费20000元和藏品双旗币十文钱币为由,向罗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20000元整和藏品双旗币十文钱币。
被告深圳市某拍卖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委托藏品的相关服务已经履行;原告在合同上留的手机号码是空号,原告也承认该空号是自己的号码,希望原告说明下预留空号的原因;因当时被告与原告本人无法联系,才造成原告藏品销售终止和不利。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艺术品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拥有完全处分权的双旗币十文委托被告在其艺术品交易平台进行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艺术品征选全过程,网展网销,国内直销、店销、展览展销、会员制洽购、推荐艺术品拍卖,海外运作;委托运营商地点为新加坡;乙方持有艺术品到甲方参加征选,乙方必须明确艺术品的合法来源,依据乙方的意愿决定藏品自定价为新币60万元;乙方应支付甲方服务费用20000元,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将乙方艺术品的资料录入甲方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或媒体进行必要宣传;甲方有权自行制作乙方艺术品的照片、图示、图册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著作权;甲方为保证服务期间乙方艺术品的安全、避免混淆,将使用加盖指模的方式(或其他科技方式)对乙方进行身份识别,乙方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在协议、照片和艺术品上加盖指模以供撤场时识别,乙方未加盖指模的,不得在艺术品撤场后向甲方就艺术品提出异议;合同期限为六个月,逾期自动终止。同日,原告将双旗币十文交与被告保管,并支付被告服务费20000元。后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由向罗湖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其遗留的手机号码是空号并非导致藏品未成交的主要原因,原告另有通过微信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员工罗某联系。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合法性不予认可,主张原告的藏品在何处拍卖系由被告公司的官方客服决定的,不是任意一位员工可以代表的。被告主张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拍卖网页截图、被告公司官网关于藏品推荐及浏览关注信息的网页截图佐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双旗币十文钱币;
二、被告深圳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服务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为拍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艺术品委托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协议支付被告服务费20000元,被告应按协议履行推荐艺术品拍卖等义务,被告虽提交涉案藏品的网页截图以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但本案原、被告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为推荐及促成涉案藏品的拍卖成交,故会员制洽购、推荐艺术品拍卖,海外运作等系被告的主要义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双旗币十文钱币及服务费2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罗湖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预留的手机号为空号,无法联系原告,导致藏品销售终止,但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手机号码并非与原告取得联系的唯一途径,故原告预留手机号码错误并非导致藏品销售终止的原因,故罗湖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