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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1327号
被告人崔晓辉、沈丽霞、陈贵兰、李想、吴瑞、刘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深圳渝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重庆渝金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0粤03刑终18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涉案账户资金至执行款专户。因涉案投资人众多,为充分保障投资人权益,现开展受理投资人损失申报工作。各投资人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9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人损失登记表(该表请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网szlhqfy.chinacourt.gov.cn下载后填写);
2.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该表请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网szlhqfy.chinacourt.gov.cn下载后填写);
3.投资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须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致)、投资人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4.能够证明实际出资额和返还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银行转账回单、银行对账单明细、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记录、直接支付给推荐人员个人的转账记录等)。
上述材料请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13办公室曹助理,受理电话:0755-22741839。邮件封面请注明“渝金所案投资人申报材料”。
涉案投资人请务必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若虚报相关材料,将直接影响自身权益,导致少退甚至无法得到退赔款。
本院同时接受现场申报,现场申报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13办公室,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统建楼,受理电话:0755-22741839;
请各投资人务必在公告期间如实履行申报义务。超过公告期仍未申报的,本院将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在后续工作中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杨法官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罗湖区法院执行局709